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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對版權例修訂2014的誤解(鄧永雄 )

By on December 7, 2015

本文作者鄧永雄為香港動漫畫聯會理事,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在立法會二讀,網上出現很多言論誤導公眾,歪曲條例的精神,須加以澄清:

一、版權條例的訂立,目的是保護每一個人的創作及表達自由,而並非限制。版權是上天賦予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重要私有財產,每個人都有創作及表達自由,而版權本身是毋須登記,無論富或貧、大公司或小公司,創作出來的作品都會即時同樣平等地受到版權條例的保護,令大家可安心不斷創作和表達,免受抄襲盜竊的威脅。因此,面對新經濟和科技的挑戰,現時不少民主自由的國家,都不斷修訂《版權條例》,為國民的私有財產提供更完善及更有效的保障。

二、《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並不是「網絡23條」,完全與國家安全無關。今次修訂,目的只是令現有版權條例可以與時並進,加強在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物品的保護,打擊目前線上線下有組織具規模的侵害版權罪行,而並非針對個別的網上行為。

三、今次修訂提供的豁免,已經比很多先進國家更廣泛及寬鬆,令大家使用他人版權物品作非商業用途時,毋須再徵得版權人同意,並免除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如果阻攔條例修訂通過,結果便是維持現有條例不變,即是:大家在未經版權人同意下使用其版權物品,便隨時會遭到版權人的民事及刑事的檢控。原地踏步造成雙輸的結果,大家願意看到嗎?阻攔修訂通過的人士是否別有用心?

四、「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61條,與今次《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內容完全無關,法理上也不會將兩者相提並論。現在把兩者混為一談,完全是混淆視聽,製造矛盾,加深誤解,達到嘩眾取寵的目的。

五、如果真心為港人加強保護創作、 表達及言論自由,請大家不要將矛頭錯誤指向《版權條例》,而是應盡快提出修訂現有的《公安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才是真正令大家免於政治打壓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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