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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指網民過慮 版權草案無提高刑訴門檻

By on December 11, 2015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譚允芝表示,翻唱歌曲除非涉及牟利,否則沒有人會去控告網民。(資料圖片)

譚允芝表示,翻唱歌曲除非涉及牟利,否則沒有人會去控告網民。(資料圖片)

網民對版權條例草案,尤其刑事侵權部份疑慮甚深,但專打知識產權法的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接受本報書面訪問時表示,目前草案並無提高刑事舉證門檻,只要沒有侵權意圖,根本不符合起訴門檻。她又認為過去經驗及「常識」顯示,除非網民確實損害版權人利益,否則根本不會遭到民事控告,她並點名批評工黨何秀蘭日前「電子方式發放」、容易刑事侵權的說法誤導。

現行版權條例提供刑事侵權辯護,引入版權人傳播權同時,部分舉證及辯護條文過渡至新草案條文。譚允芝舉例說,現行第118條列明在不知情下分發複製品並不構成刑事侵權,除非達到「損害版權人權利程度」;而新草案進一步加入限制,須證明考慮整體情況,尤其是經濟損害。

電子分享涉刑事零案例

譚允芝表示,過去涉及互聯網刑事侵權是極少,10年內不多於10宗,而觸及電子平台上載分享的刑事案例更是零。

反對草案的工黨何秀蘭日前在電台批評,新草案引入傳播權下,憂慮長者使用電話、網上等電子方式亦容易侵權。譚允芝反駁說法誤導,表示刑事法必須證明意圖,如無意圖作分發不可能構成刑事侵權,而這類分發不涉及商業成分,不可能開啟刑事檢控。

至於網民認為網上認真翻唱等也屬於「二次創作」,批評草案遏制創意。譚允芝指出,網上平台如YouTube雖然協議已容許翻唱,現行條例技術上已屬侵權。不過她強調,實際上除非涉及牟利,根本沒有人會控告網民。她表示使用詞曲支付版稅是公平做法,因沒有人應不勞而獲,在唱片業生態劇變下,更多歌手改為自行出版,若免費無償對他們更不公平。

她解釋,草案新增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文正正豁免有需要複製原作,且獲社會接受的目的,如戲仿、諷刺、評論時事等,「在這些範圍之外,根本沒有足夠理由任由他人為求方便取用原作,反對者說法是毫無說服力」。

對於網民建議採用美國使用的公平使用(Fair use)模式,而非草案建議普通法地區常見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模式,譚允芝指出雖然公平使用看似較為開放,目前草案已加入美國公平處理下四大考慮因素,同時運用這些原則需要法庭累積經驗,在缺乏佐證下開放豁免,使用公平處理是較審慎做法。

她認為,法例須趕上其他司法管轄區,以便採用其他普通法地區案例,不更新條例也影響本港形象。「法例沒有公平使用或用戶衍生內容(UGC),相對其他地區而言不是落後,而UGC被視為探討不足課題,即使加拿大採用時,也是摸着石頭過河」。

何秀蘭回應說「個人侵權行為刑事化」仍然存在,又說在法庭或難以舉證,但不排除先報海關投訴「係唔係都告你先」,對個人行為始終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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