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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版權草案豁免寬鬆 庶盡涵蓋網上行為 保障二次創作

By on December 9, 2015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李雪菁說,網民焦慮不僅因為版權條例,也是由於是對政府失去信心。(黃潤根攝)

李雪菁說,網民焦慮不僅因為版權條例,也是由於是對政府失去信心。(黃潤根攝)

立法會今日恢復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網民質疑草案對網上創作豁免不足並指之為「網絡23條」。不過,研究產權法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李雪菁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新增6大豁免足以涵蓋網民日常絕大部分行為。她提醒網民,或許不為意改圖、改歌詞,在現行條例下已可能犯法,草案是反過來為二次創作提供保障。

新版權修訂主要由傳統針對媒介(medium specific),改為確立版權持有人擁有作品「傳播權」,經2011年網民猛烈批評後,引入6種豁免,包括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引用,以及為評論及報道而新增的「評論時事」豁免。

「收緊言論自由」是誤解

李雪菁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由線下拓至線上,「只是形式上改變,版權持有人權利是一樣的」,而網上改圖、改歌詞等在現行法例下已有可能屬侵犯版權,只是版權人不知悉或不符合成本效益下才沒制止,令網民誤解為沒有問題,進而以為新草案是收緊言論自由。

「以為要限制戲仿自由、劃一個框框給你,呢度可以做、呢度唔可以做?其實現行法例中呢啲全部都唔可以做,反而(而家)立法是唔要(版權人)咁多權利、畀你做,不過有啲人倒轉來諗。」

李雪菁指出,新增評論時事及引用兩項豁免運作上非常寬鬆,「其實範圍包括很大,咩都可以叫current affairs,除咗將成首歌唱一次之外,首歌改到變評論時事,基本上已經包晒」。

網上流傳「懶人包」曾質疑法例要求詳列出處是破壞創作構圖及效果,李雪菁提醒,草案第39(6)條訂明若要列明來源出處「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該項處理不須附有該(引用來源)聲明」,一般而言有超連結已等於符合要求。

修訂的另一爭議是,網民建議改用美國「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的「開放式」豁免,包括按照作品性質、是否為牟利、引用比例、對潛在市場影響等4大原則,而非草案中仿效英國、澳洲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先分類戲仿、諷刺、引用等行為,再以判斷是否屬公平處理豁免。

李雪菁表示,美式公平使用的涵蓋範圍相對較廣,但「闊啲法庭每次演繹自由度大一啲」,「每次去法庭要睇遇上咩法官,無一個肯定答案」。

「開放式」須視法庭演繹

她認為權衡兩者,視乎社會能否開明看待幽默或諷刺作品,例如美國比較開放,也有較多詮釋公平原則案例參考,公眾對法庭處理同類案件信心比較高;若是換作其他地方,「都要法庭幽默感好夠,先覺得件事係無傷大雅;如果我哋唔肯定法庭幽默感幾高,就寫落去,邊個好啲,就好難一概而論,因為要睇番一般人看法,呢方面法庭也會參照」。

至於網民及部分議員要求引入限制版權合約凌駕性、確保法例先行,李雪菁認為對執行影響不大,普通法也一直以明文法例較具凌駕地位;至於英國通過新版權法則有列明這點,但至今仍未有案例。她說:「普通法不嬲都係法規凌駕,無端端加一句,又唔係唔可以,不過係將事實講多一次出來,其實無妨嘅。」

政府與網民關係由諮詢初期「有商有量」至如今割裂,李雪菁說理解網民焦慮,但不只因版權問題,而是對政府失去信心。她直言立場沒有對錯之分,即使條例不通過,也主要是唱片、電視及電影公司受影響,不會影響一般市民,但細節討論可以無窮無盡,問題是社會是否坐視版權法落後外地。

撰文:林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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