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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網絡自由宜寬不宜緊(信報社評)

By on December 14, 2015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Beyond樂隊(資料圖片)

Beyond樂隊(資料圖片)

美國《時代》雜誌剛剛選出今年的風雲人物是德國總理默克爾,如果大家不善忘的話,應該記得同一份雜誌的二○○六年評選結果,主宰浮沉的風雲人物是「你」。誰是「你」?意思其實是所有人,所有參與互聯網活動的人,亦即億億萬萬並且不斷擴大版圖的網民。《時代》把「你」選為風雲人物,原因是多不勝數的人在維基百科、YouTube、MySpace、Facebook和其他網站貢獻了大量「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影響力無遠弗屆。

備受爭議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冠以「網絡二十三條」之名,在民意上一直處於捱打狀態,其實不難理解,事關條例牽涉到網民切身利益,身為風雲人物的「你」,自然不甘心原有暢所欲言的自由受到規限,繼而發起強大的輿論攻勢,企圖迫使執法者從寬處理,以免網民誤墮法網。部分網民將憂慮推向極端,擔心新郎新娘在婚宴播歌,或者翻唱歌曲放上網,也會「被捕入獄度蜜月」。

政府官員大概會說,網民的憂慮是杞人憂天,入獄論言重了,然而實實在在的問題乃在於,面對版權條例的掣肘,網民的確有動輒得咎的危險。最佳例子莫過於特首梁振英親身示範的「反面教材」,顯示相關條例可能隨時隨地為一介網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特首梁振英夥同Beyond樂隊成員黃家強與一眾高官在經民聯的黨慶場合高唱《喜歡你》,撇開黃家強因此受到千夫所指不談,梁振英把合唱片段上載Facebook,旋即受到質疑,此舉有沒有侵犯版權?特首辦事後承認做法「不理想」,聲稱已向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與唱片公司申請許可,但有業界人士指出並不足夠,必須申請六種許可。不管申請許可的數量是一種還是六種,對於「原諒我這一生不羈放縱愛自由」的網民來說都是太麻煩。

版權條例草案原定上星期三在立法會恢復二讀,但還未輪到審議該條例,大會已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須延至本周三再行討論。這次流會可謂因禍得福,因為據報道,仍然有很多議員對於條例細節一知半解,撐的是盲撐,反的是盲反,延後有利於爭取時間「做功課」。如果連代表市民爭取合理權益的議員亦糊裏糊塗,怎樣能夠釋除「你」的疑惑?既然梁振英也受到合唱《喜歡你》放上網的版權困擾,我們建議,政府以此實際「範例」好好向民間說明清楚現行條例與修訂之後的種種分別,讓大眾明白究竟是否「惡法擾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條例草案不會收窄表達自由,不會影響現時版權豁免,亦不會針對互聯網和社交平台的日常行為;相反,條例草案進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達和言論自由。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又說,「網絡二十三條」的叫法太負面,應該稱為「三保條例」,第一保障知識產權,第二保障用者可以合理範圍使用版權作品,第三保障言論自由。假如蘇錦樑和梁家麗斬釘截鐵保證,修例之後梁振英完全毋須申請許可,不必杞人憂天擔心入獄,原因並不是特首擁有超然地位,而是由於網民擁有安枕無憂的豁免權,相信有助於加強說服力。要是政府連這樣的保證也無法承諾,不要怪責網民吹毛求疵。

如果版權持有人主要針對的是商業行為,防範串流等等大規模侵權行為,那麼處理個別用戶的網絡自由確是宜寬不宜緊。泛民議員提出三項修訂,即版權凌駕合約、公平使用(Fair Use)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納入草案,只要二次創作和翻唱歌曲之類的行為屬於非牟利性質,沒有傷害原作版權利益,均可免除繁瑣手續,不會誤墮法網。對於這樣的修訂,我們認為政府以及建制派議員不妨抱持開放態度,不該「屈機」將之「秒殺」。總而言之,切莫墮進盲撐盲反的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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