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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公司在港上市優劣(蘇小明)

By on September 29, 2015

本文作者蘇小明為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校友會會員,為《信報》撰寫「經管錦言」專欄

FirmBee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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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我寫這個專欄時,A股還是牛氣沖天。當時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公司一間間都在醞釀退市,打算回歸A股。3個月後,A股急跌,連帶這些公司的計劃也要告吹。這些曾經宣布私有化計劃的互聯網公司,股價大部分已經遠低於其收購價,例如網絡安全公司奇虎的收購價是77美元,上星期五的收市價只有48.56美元,低了接近四成。

另一個移動社交網絡公司陌陌收購價是18.9美元,上星期五的收市價只有12.46美元,低了34%,顯示大部分投資者都不認為其私有化計劃會成功。

既然A股泡沫爆破,美股也不妙,阿里巴巴都跌穿了招股價,中國的互聯網或者高科技公司要上市,似乎只有港股了。那麼對於這些公司,香港市場適合嗎?為什麼傳統以來,這些公司都會選擇美國市場?

一般來講,大家都會認為美股投資者對高科技公司比較容易接受,香港投資者則偏愛傳統行業。最近認識了一些準備在香港上市的科技公司,知道了他們一些上市過程,就對這方面有了一些更深的體會。其實,不但是投資者不同,整個監管制度,以及業內的中介(投資銀行、律師等等)都不同,以致高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會有水土不服,或者說有需要重新適應的感覺。

港監管機構當「父母官」

首先監管制度,美國是以披露為主,換句話說監管機構一般不會judge什麼公司什麼業務適合上市,只要公司有足夠的披露,令投資者充分了解其業務及風險,就可以了。講得粗俗點,只要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監管機構並不理會公司是怎麼樣的,反正如果真的出大事了,投資者可以用Class Action告公司,告到公司破產都得。

香港的監管機構,可能因為沒有Class Action這樣東西,需要充當「父母官」的角色,保護小投資者,對公司業務的規範就大很多了。另外,香港還有保薦人制度,如果公司上市後出大事,負責當保薦人的,分分鐘要坐監。

相信這些措施的intention都是好的,但是它們的implication就是令到上市過程中所有的參與者(公司和中介)會偏墨守成規,對於公司業務發展的陳述盡量以監管機構能夠接受為標準。新的事物、新的觀點,就算很重要,也不一定可以寫入招股書。而在商討公司的業務如何寫入招股書時,公司/投資銀行/律師討論的重點往往不是公司或者市場真實的情況,而是怎麼寫聯交所或者證監才能接受。太新的往往都不可以,這就對高科技公司很不利了。

另一個香港和美國的顯著不同就是materiality--重要性原則。一間公司可以用很多的層面去分析。在美國制度下,公司可以就其重要性去重點陳述一些業務範疇,或者略過另一些範疇。香港就沒有這個說法,基本上,監管機構對於上市文件有一個既定框架,在其框架內的內容,所有都要,無所謂material or not,而這個框架非常巨細靡遺,細緻到規定招股書內行業報告方面只可以有10頁。於是,公司/投資銀行/律師在寫入招股書時,很多精力都花在根本nobody care的業務範疇上,不但要商量如何寫,還要討論如何認證。

這也導致香港的招股書,一般比美國的厚很多,但是這不代表對於投資者來說,香港的招股書更有用,反過來可能很confusing。對於高科技公司就更不利了,因為香港的這個框架,其實是用傳統行業的標準來定的。

再談業內的中介(投資銀行、律師等等),香港的中介一般做的項目都是地產、國企、銀行等等專門做高科技/互聯網只有一些外資投行,但是它們如果融資額太小,是不會做的。所以,如果融資額不夠大,請到的中介對高科技公司可能一竅不通。一個笑話就是,某科技公司打算在香港上市,負責其項目的投資銀行MD,竟然連router(路由器)和gateway(網關)都不知道是什麼。可想而知,該公司在它的上市過程會有多麼的痛苦。

綜合以上幾點,首先香港的監管制度本身對高科技公司不利,再加上中介不一定對其業務了解,在香港上市,公司可能無辦法令到投資者明白其業務的特點,於是投資者自然沒有辦法給公司一個更好的估值了。這也令傳統以來高科技公司都偏愛在美國上市。

不過,在香港上市也不是沒有好處。正所謂「花無百日紅」,高科技公司其實也都要考慮一下退市的問題。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公司退市的大有人在,今天的高新科技,可能是明天的夕陽行業。一天真的要退市,香港的上市公司可以賣殼 ── 創業板2至3億元,主板4至5億元,美國就沒有這種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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