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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直播先審後發 內地訂20規條下月起實行

By on November 5, 2016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國家網信辦發布對網際網路直播進行規範管理的圖表。(新華社圖片)

國家網信辦發布對網際網路直播進行規範管理的圖表。(新華社圖片)

繼廣電總局針對網絡直播推出新規後,國家網信辦4日亦出手,宣布下月起實行《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將實時所發的視頻、音頻、圖文全納入監管範圍,更針對新聞直播,平台及發布者均須取得相關資格,同時要求內容以至評論、彈幕都要「先審後發」。新規強調,網上直播應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不得危害國安社會穩定

國家網信辦負責人交代推出規定的背景,稱網絡直播迅猛發展,廣泛應用於娛樂互動、新聞報道等領域,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台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數量仍在增長。該負責人批評有直播平台「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另外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以及違規作新聞直播,故以新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新規定共20條,列明網上直播平台、發布者及用戶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活動,不得利用網上直播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規定稱直播須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規定要求新聞內容應「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訊息應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訊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訊息來源可追溯。新聞直播平台要審核內容,以及具備即時阻斷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標準,同時健全訊息審核、訊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登記審核發布者身份證

規定中亦列明如何問責,提供新聞直播服務須設立總編輯。如直播發布者及用戶違規,直播平台要消除相關訊息內容,並視情況作出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保存紀錄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條文中亦要求平台設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用戶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須報告地方網信辦,再上報國家網信辦。

另外所有直播平台要登記及審核發布者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用戶亦要以移動電話號碼等作實名認證。直播平台須保存用戶60日內的發布內容和日誌訊息。

條文雖要求直播平台要保護使用者的私隱,禁止洩露身份資料,但另一方面要將直播發布者的資料向所在地的網信辦備案,在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提供;亦要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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