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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制度須符公眾利益(莫乃光)

By on January 25, 2016

本文作者莫乃光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為《信報》撰寫專欄「專業為公」

瀏覽器Mozilla當年反對《禁止網絡盜版法案》(維基百科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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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數星期,議會點人數鐘聲不斷。雖然《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通過二讀,但爭議未減,進度依然膠着。筆者早前在專欄和議會發言中,已指出《條例草案》的爭議反映由行業生態和科技轉變所帶來的利益鬥爭。《條例草案》的修改不應過分保護既得利益者而扼殺網絡和創作自由。究竟如何權衡各持份者利益、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界線在哪、二次創作與授權等議題至今仍然未明。

版權爭議 有增無減

泛民提出的修正案帶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值得透過專責委員會深入討論,嘗試找出各方可以接受的妥協,令香港的版權制度可以向前邁進一步。強行通過《條例草案》不只不智,更是不該。《條例草案》如果最後仍然強行通過,除了令網民面對極大的恐懼之外,更是漫長戰爭的開端。

綜觀世界各國,涉及版權的爭議多年來有增無減,版權擁有者(不再是原創者,而是大財團)尋求各種方式擴大版權條例覆蓋範圍,以打擊大型盜版活動保護商業利益,無可厚非。儘管如此,版權制度要達到鼓勵創作的目的,對於傳播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不應扼殺創意。網民爭取的開放式豁免,並非要把豁免無限擴大,旨在保留足夠的空間,容許一些未能預計和創新的使用方式,達致制衡的效果。

目前《條例草案》引入適用於任何電子傳播方式的傳播權利,刑事責任對網民而言是局限他們的創作自由,他們亦擔心政府將來必然在網站封鎖上有所行動,此舉對網絡中介平台的影響尤甚。

《條例草案》雖然有為「安全港」機制進行立法,但有本港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早前就機制的細節提出疑慮,尤其如何防止濫用帶來龐大行政負擔,但意見未獲政府採納。

版權法對網絡中介平台的影響與香港資訊科技產業的發展空間同樣關係密切。1998年DMCA引入安全港後,美國政府去年底亦就安全港制度制止網上侵權的成效、對不同規模的網上平台的運作影響、濫用移除通知的情況等問題,諮詢各界意見。由此可見,制度執行後的調整和檢討至為重要。筆者同意香港的版權制度必須更新和引入「安全港」機制,但不能在未取得共識、持份者對細節未明下倉卒通過。

網民多番建議政府效法美國採用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令更多不同種類的二次創作若符合4個條件便可獲豁免。縱使是採用「公平使用」的美國,網民仍然要持續捍衞網絡和創作自由。實情是,就算政府肯讓步,接納泛民的修訂建議,擴大豁免,版權的爭議也不會就此完結,下一個爭拗點將毫無疑問落在司法封鎖網站(Site Blocking)上。

確有恐懼 何來玩弄

美國荷里活的版權商透過不斷游說,在2011年成功爭取議員在眾議院提出《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若然法案通過,美國司法部及其他版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打擊提供盜版內容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

法案之所以在當時引起廣泛爭議, 在於它允許法院關閉整個域名,令網站其他合法的內容亦受波及,就如有人指出,「本來應該只懲處少數人,卻令無辜的大多數人受影響」。在網民大力抗議濫用無異於網絡審查下,網絡巨頭如谷歌、雅虎、YouTube、面書、 Twitter、eBay、微軟等亦聯手反對(維基百科甚至關閉網站一天以示抗議),法案最終在2012年遭擱置。

蘇錦樑局長在立法會辯論中說有人「玩弄恐懼」。無論他如何批評反對聲音,都不能就此把坊間的種種疑慮置之不顧。反之,政府其實應該思考如何讓《條例草案》的修訂符合時宜、不易受淘汰,同時能為合理非牟利使用版權作品提供充分空間和保障。

長遠而言,政府要意識到版權應該是鼓勵而非扼殺創作的產物,並改變其一如以往傾向保障傳統既得利益者的思維,交出保障網絡和創作自由並合時宜的修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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