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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原創(鄭希喧)

By on December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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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希喧為《信報》撰寫專欄「視線所及

知識產權法主要是以保障原創人的原創作品所付出的努力為理據。若原創作品被其他人肆意抄襲模仿,這絕非對原創人公平,因為原創人可能花費許多時間和 精神來創作,但若沒有如版權法的知識產權法例賦予原創人的保護,第三者便可以不費吹灰之力拿來視為己用,這就是英美知識產權法律學者和法庭所採用的「勞 力」理據(Labour reasoning),而支持為知識產權立法設立保護罩的人警告,若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盜用他人的創作,便會嚇怕人家努力創作,或甚至在完成創作之後,不敢 公諸於世,與社會分享,最終只是全人類的損失。

原來學術界也有另一派使用近似「勞力」論的角度來分析為何需要支持知識產權,而一般人將此籠統稱為「功利主義」論(utilitarianism),「功利」論認為,有了法律保障,人才有誘因去創作,造福社會。

但筆者覺得,使用「勞力」論也好,「功利主義」論也好,作為建立知識產權法規的基石有其缺陷,因為有時候創作的靈感只不過是在靈光一閃之間突然飛入 腦海,並不需要終年終月終日苦苦思量而來的。在這情況下,我們又如何計算原創者的「努力」?又如何量化第三者須補償原創者所付出的「努力」的金額?更何 況,如何確切界定「原創性」?雖然法庭會問作品是否經過「人類智慧精神」的介入來界定,但「人類智慧精神」同樣太抽象,可能會排擠患有精神病的原創人的版 權擁有權,因為有人會懷疑他們發揮「人類智慧精神」的能力!

當然可以撇開創作靈感這個抽象概念,改以原創者所用的實際時間和金錢來創作,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理論和法律基礎,例如有第三者抄襲了一部小說的內容,而小說作家用了兩個禮拜的時間來完成一部小說,法庭可以用這兩個星期的時間來計算懲罰賠償金額。

「二次創作」(derivative creation)是當今知識產權法最具爭議課題之一。「二次創作」的作品在現今互聯網世界到處皆是。毫無疑問,二次創作多拿原創作品再改動或是仿作原創 作品而成的,故二次創作的人有可能會觸犯版權等的知識產權法例。因為很多時候,二次創作基本上與原創很大程度上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例如縱使在《蒙娜麗莎》的肖像加上鬍子,但沒有人不可能認不出蒙娜麗莎,所以有人認為,今次《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好處是明確列出版權豁免,如戲仿來營造滑稽效果,諷刺或模仿、評論時事、教學用途等。但隨着現今科技一日千里,這些豁免又能否趕得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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