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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倘列刑事罪 谷歌fb或撤港

By on July 6, 2021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以Google、Facebook及Twitter為首的美國科網巨頭憂慮,港府修訂私隱條例恐令科企和員工墮入法網。(中新社資料圖片)

以Google、Facebook及Twitter為首的美國科網巨頭憂慮,港府修訂私隱條例恐令科企和員工墮入法網。(中新社資料圖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把起底行為納入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華爾街日報》昨晚報道,Google(谷歌)、Facebook(fb)及Twitter等美國科網巨頭,上月底透過行業組織去信港府,稱如落實有關修訂,或令科企和其員工墮入法網,它們或因而不再在香港提供服務。

據報,包括Google、Facebook及Twitter等在內的行業組織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下稱AIC),於6月25日去信私隱專員公署,指其科企會員對港府最新提出將起底刑事化的修訂感憂慮,形容新例或會使其員工因用戶在平台發布的訊息而遭受刑事調查或檢控,科企如要規避有關風險,則只好避免在香港投資及提供服務。

除把起底定為刑事罪,港府亦建議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在相信出現違反《私隱條例》情況時,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資訊和回應提問;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或提供虛假誤導資訊,將構成罪行。專員亦可向法庭申請進入處所檢取文件或物品。

Google(谷歌)等美國科網巨頭,上月底透過行業組織去信港府。(法新社資料圖片)

Google(谷歌)等美國科網巨頭,上月底透過行業組織去信港府。(法新社資料圖片)

據本報取得AIC的信件,AIC董事總經理Jeff Paine在函中提到,雖然聯盟及其會員均反對起底行為,但建議中的修訂措詞模糊,或會令科企及其本地員工墮入法網,因用戶的起底行為而受到刑事調查和起訴。聯盟認為,僅因用戶的個人行為而要中介平台及其當地子公司遭受刑責,屬「完全不合比例」和「不必要」,強調平台屬中立,對用戶發布的起底訊息並無編輯權,建議當局將平台及其附屬公司排除在專員的調查範圍之外。

私隱專員:修例不影響外商投資

此外,AIC稱,當局沒有為起底罪行提供足夠清晰定義,僅描述為「侵犯個人數據隱私並將之武器化」,擔心定義過闊,或使在網上分享訊息的無辜行為都被視為非法;又表示修訂中提到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當中「心理傷害」的定義非常廣泛,存高度酌情權並不具備客觀標準,建議刪除該字眼。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強烈反駁任何有關修例會影響外商在香港投資的說法。私隱公署重申,修例只涉及非法的「起底」行為及私隱公署的相關執法權力。修例中會清楚列明「起底」罪行的範圍。私隱公署歡迎持份者對修例提出意見,並會在短期內與聯盟的代表會面,以更清楚了解他們的意見。

科企如要規避有關風險,則只好避免在香港投資及提供服務。(法新社資料圖片)

科企如要規避有關風險,則只好避免在香港投資及提供服務。(法新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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