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at: ejtech.hkej.com
Skip This Ads
Don't Miss

Uber五司機載客取酬罪成 各罰款1萬停牌1年 表明上訴

By on March 11, 2017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UBER香港區辦事處(黃俊耀  攝)

Uber 香港區辦事處(黃俊耀 攝)

電召車服務程式Uber(優步)的5名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周五(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全部被裁定罪成,各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年,成為本港首宗Uber司機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例;5人表明上訴,停牌令暫緩執行至上訴結束。Uber對裁決表示失望,強調會繼續相關業務,的士業界則要求政府直接檢控Uber。

官指明顯有商業目的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時指出,隨着科技進步,市民由以往在街上截的士,變成如今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召車,但Uber性質上與「白牌車」及的士並無分別,而《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正是要堵塞「白牌車」漏洞;即使無證據顯示案中司機親手收錢,但控方已證明被告曾按照乘客要求,開車接載他們前往目的地。

對於辯方聲稱,被告只是履行對Uber的合約責任,並非載客取酬;裁判官反駁,無論司機與Uber有何協議,都不會改變服務本身的商業性質,加上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有收取酬勞,旅程明顯有商業目的,故裁定5人罪成;裁判官直言,Uber可能對公眾提供不少方便,但任何載客取酬服務都必須受規管,以保障乘客安全。

港區總經理:法例過時

辯方求情時提到,各被告均獲Uber告知,已為乘客購買第三者保險,由荷蘭一家保險公司承保,但辯方未能證明保險在港有效。裁判官認為,被告未有向Uber查詢有關保險的涵蓋範圍,做法並不合理,最終決定就非法載客取酬控罪罰款3000元、沒有第三保駕駛控罪則罰款7000元,各判每人罰款1萬元,另停牌1年。

到庭聽審的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離開時表明對裁決失望,認為違反乘客、司機以至港人利益,又指現行交通法例已過時,限制了市民的選擇及競爭。他透露,公司現已為司機購買本地商用車第三者保險,對在港營運仍有信心。Uber又向旗下已登記司機發出電郵,強調汽車共乘不應是罪行,承諾會繼續與政府及其他業界持份者溝通,並向政府及3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交規管建議書。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發表聲明,對案中司機深表同情,批評政府未有檢控Uber公司,變相任由Uber提供平台,引誘司機誤墮法網。的士車行車主協會會長吳坤成則歡迎裁決,認為是還的士業界一個公道,期望警方日後可嚴厲執法。

本案5名被告包括陳子麟(40歲)、梁愷信(34歲)、劉均榮(53歲)、陳鍵豐(29歲)及陸振邦(43歲);案情透露,警方在2015年8月派員「放蛇」,拘捕7名Uber司機,其中2人去年已認罪,各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餘5人經審訊後,如今亦被裁定罪成。

今年初台灣交通部重罰Uber 2.3億元新台幣(約5800萬港元),並勒令其停業,Uber在台灣3年多累計被罰2.75億港元,最終宣布暫停當地服務。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2016】

支持EJ Tech



如欲投稿、報料,發布新聞稿或採訪通知,按這裏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