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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不容壓縮

By on December 8, 2015

本文作者施家潤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及管理文學碩士,為《信報》撰寫專欄「新思維網絡

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 faceboo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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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意外,坊間形容為「網絡23條」的《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在明天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即使政府表明現存香港有關版權監管的法律與措施比外國落後多年,社會輿論特別是網民對此似乎並不受落;而且現時對《條例草案》的討論不在於版權監管的問題,而是言論自由空間收窄的問題。

創作自由 重要基石

根據《條例草案》內容,若只着眼於版權監管的角度,它的確能夠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把其他人利用任何電子傳送模式,特別是因應科技的發展,如串流技術(streaming)的普及,界定某種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正如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接受訪問時指出:「修例首要目的是打擊電視機頂盒子的侵權連結,目前無法例可打擊小盒子收看到未經授權的荷里活電影、電視劇等,望能更新法例,盡快堵塞漏洞。」

問題是,假使《條例草案》可以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但針對互聯網傳送模式的法律條款同時亦如兩刃劍一樣,限制了網絡平台傳遞資訊、諷刺時弊的特殊角色,令人擔心網民日後改圖、改歌等二次創作,在新例下會成為有刑責的罪行。這也是坊間與筆者對《條例草案》有所保留的原因。

互聯網自由的重要性,在於它提供一個開放型的網絡空間,讓市民大眾透過互聯網空間自由地表達對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即網絡公民社會的概念。所謂公民社會,是一個集結不同社會團體(如壓力團體、政黨)、自主和多元開放的公共領域,各持份者可透過不同方式(如示威遊行)表達自身訴求和促進公共利益;而網絡公民社會則把整套公民社會的概念放置在互聯網的網絡空間內,透過網絡平台,這個公共領域即使是個人或是鬆散社群為主的組織形式,皆可表達自身訴求和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網絡公民社會的影響力在於網絡空間對議題討論的活躍程度,以及它對主流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影響;當特定議題在網絡空間透過不同手法(如《條例草案》影響的二次創作)持續受到關注和討論、相關議題的資訊持續傳遞,將令現實社會中的相關持份者須得回應來自網絡公民社會的質問。所以,網絡空間自由度所牽涉的,不單是以什麼方法表達自身訴求,而是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重要基石,當網絡空間受到管制時,箇中創造性的發揮與意見表達的靈活性將無可避免地受到影響。

誠然,在政府法案只須過半數議員投下贊成票便可通過的情況下,筆者相信《條例草案》在建制派議員的支持下,通過只是時間問題。問題是,這種一而再、再而三透過議會傾斜強行通過法案的手段,每每只會削弱政府的認受性,以及社會對政府的信任。

引入豁免 保障自由

正因互聯網的發展與其自由度的重要性,而且社會對《條例草案》中把「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的六大類作品納入修例豁免範圍」仍未覺得足夠,政府不應自以為「夠票」便可無視社會現存的顧慮,而應認真考慮社會上一些豁免刑責的建議,它既能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亦可維持互聯網的自由度,如社會一直提出引入「開放式豁免」,只要創作屬於非牟利或非商業的範疇,以及與原作的版權利益沒有牴觸,相關的二次創作便毋須負刑責。

言論自由的空間是香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而《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掀起的爭議,正正是衝擊着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即使政府經常強調《條例草案》已經過長時間討論與諮詢,但當社會對《條例草案》抱有極大保留時,與其盲目依靠建制派保駕護航,不如認真研究可行的放寬辦法,這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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