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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up需要怕別人抄橋嗎?

By on December 31, 2013

 

Startup需要怕別人抄橋嗎?

在Startup的世界,有一條金科玉律:「創意不值錢,執行最重要」。意思就是不論idea有多好,只有能夠成功推出吸引到用戶的產品,才算得上是一間有價值的Startup。

近年香港的Mobile App公司,自家研發的產品相繼出現大陸版本,在有報章報導過的,包括Green Tomato的Talkbox,Cherrypicks的iButterfly,甚至敝公司自行研發,曾獲蘋果挑選在全球多國App Store主頁宣傳的手機交友程式Worthy,亦被大陸「巨企」點中抄襲。新聞出街後,外間反應不一,有的表示同情,有的感到憤怒,也有人覺得不值一提,或者認為參考不算抄襲。行家好友宋漢生亦有為此事撰文,指「不論是甚麼產品,互抄通常是好事」。

作為當事人,被抄襲當然不會高興。一隊阿里巴巴的10人交流團,盛意拳拳拜訪一間香港Startup,我們怎會不歡迎。但結果兩個月後我們產品的主要功能卻被搬字過紙式的複製到他們的App〈來往〉裡面,還在公關稿中說這個「創新功能」是自己「發明」的(1),說我們不感震驚只是騙人。

事件發生後,媒體報導的方向都是圍繞「對你們造成多少損失」、「被巨企抄襲是否無可避免」、「會否放棄大陸市場」、「是否不再和國內企業交流」等等,但其實對我們來說,這些都不是重點。

一個產品會否成功,在乎「爭取到多少活躍用戶」、「如何留住用戶」,和如何「令用戶量迅速增長」,三者缺一不可。獨特功能被國內巨企抄襲(並聲稱是自己的原創「發明」),和以上三個元素關係不大,因為全球各國的手機用戶數量絕對大得可以容納多個同類型的服務。

Startup面對巨企,是否一定「冇得打」呢?未必。舉一個經典例子來說:1993年,當AOL還是相對小型的公司,有日創辦人Steve Case收到通知,說微軟CEO Bill Gates想和他會面,怎料Bill Gate一開口便說出以下這番說話:

「我可以買你20%股權,或者全部股權。又或者我可以進入這個業務然後親自埋葬你。」2

面對這種威脅,AOL還是不肯賣給微軟,於是微軟開設MSN(不是我們所熟悉的通訊軟件,而是和AOL相同的撥號連線服務-1993年Internet還未在消費市場普及),甚至整合在Windows 95內,運作了數年,卻仍然動搖不到AOL。最後MSN轉型變成網上媒體業務,完全放棄了上網服務市場。

其實AOL並非只提供上網,還提供很多增值服務,只有AOL會員才可使用。MSN照抄,但只抄得到軀殼,卻抄不到靈魂。我們的情況和AOL類似,因為Worthy的設計的靈魂是超越市面上大部份同類產品的,現在被抄的不過是表面那一層,真正的面貌還未成型,原因是現在的版本是為了遷就蘋果的宣傳期,趕及和iOS 7及iPhone 5s同步推出,所以功能並未完善。

一般用戶,甚至到訪我們的巨企交流團,在未聽我們深入講解之前,都難以看透Worthy的獨到之處。但會面之後,交流團態度完全改觀,甚至決定抄襲Worthy的概念並於短短兩個月後立刻推出市場,這也算是對Worthy的一種「另類肯定」。因為香港值得抄的創意似乎還不算多,以往被抄的個案都是業內龍頭的產品,巨企肯「賞面」抄襲Worthy,算是在我們面上貼金了。

作為Startup,被巨企抄橋,老實說,我們只有驚訝,但沒有不忿或惶恐。唯一令人不悅的,就是分明是從抄襲我們得來的點子,卻在公關稿上公然說是自己的「發明」,實在十分不尊重。

記者朋友每次都會問,是否不會再和大陸公司交流,或會否放棄大陸市場?其實對於大陸的企業和歐美的企業,我們一向一視同仁。別人想多了解你的產品,是看得起你,怎會拒絕?但經過這件事件,往後無論和誰交流也好,都會多保留一點,不會太盡力推銷自己的產品。至於大陸市場,我覺得這個問題問得太早。對Startup來說,做好自己是首要任務-產品做得比人好,才能夠留客和上客。說到底,做App服務,大部份情況,是市場選擇產品,而非產品選擇市場。

(1) 新浪科技〈来往4.3版新增敲门功能〉(2013年12月11日):http://tech.sina.com.cn/i/2013-12-10/16218992858.shtml

(2) ”I can buy 20 percent of you or I can buy all of you, or I can go into business myself and bury you” – AOL.com: How Steve Case Beat Bill Gates, Nailed the Netheads, and Made Millions in the War for the Web by Kara Swisher, Times Business/Random House, 1998

這篇文章中提及到的公司


[原文:偉大航道 圖:Yann!s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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