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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頭上一把刀(方保僑)

By on December 15, 2015

本文作者方保僑為香港互動市務商會會長,為《信報》撰寫專欄「科網人語」

信報資料圖片 何澤攝

信報資料圖片 何澤攝

《競爭條例》已自本周一起正式實施,上星期港消費電子產品聯盟舉辦了一場《競爭條例》研討會,邀請消費電子產品業界的一班持份者出席。當日除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我們也邀請了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司徒耀煒博士為主禮嘉賓,競委會的經理亦有出席講解條例,希望業界可以多加了解以免誤墮法網。

《競爭條例》旨在透過禁止反競爭行為來促進競爭,該條例為香港引入跨界別的競爭規管機制,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競爭條例》禁止3種類別的反競爭行為,包括「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

《競爭條例》憂適得其反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否競爭對手)就關鍵的競爭元素(如價格、產量、質素、種類及創新)進行串通。可能違例的行為包括:合謀行為(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限制產量)、交換資料、行業協會及工業團體活動、聯營、縱向價格限制、獨家分銷及獨家顧客編配。「第二行為守則」所針對的,是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可濫用該權勢來保護或提升其權勢及利潤。可能違例的行為包括:掠奪性定價、反競爭綑綁銷售和搭售、利潤擠壓、拒絕交易及獨家交易等。

《競爭條例》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競爭效果之合併。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合併。

原本《競爭條例》是希望在公平的原則下促進競爭,但在香港的畸形營商環境下,例如租金高企,以及銀行傾向與大企業合作,條例會否適得其反?

舉例說,在商場裏,連鎖店的呎租通常比小店為低,而一些銀行信用卡的優惠,多數只會跟連鎖店合作,而從不會夥拍小商店做推廣,如果價錢自由浮動,最後引發減價戰的話,小商店的利潤微薄、競爭力薄弱及持久力不足,抵擋不了持續減價,最後可能會結業。

《競爭條例》亦牽涉太多不同行業,除了消費電子產品,還有糧油食品、化妝品等,總之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很多機會跟條例牴觸。不過,競委會對這些行業有多了解?明白他們的運作嗎?在競委會成立初期,人手不足以及經驗不夠的情況下,是否能真正解決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我最擔心的是,《競爭條例》最後會否變成中小企頭上的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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