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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取酬載客 Uber司機表證成

By on December 1, 2016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圖片:UBER

圖片:UBER

警方去年「放蛇」拘捕召車軟件商Uber(優步)7名司機,各被控以一項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當中兩人今年初已認罪,被判罰款及停牌,其餘5人否認控罪,分5案審理,其中一案昨天開審。

司機陳子麟(40歲)受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案情指出,當天兩名「放蛇」警員在觀塘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召車,其後登上被告的私家車,抵達何文田目的地後,車資顯示為78元,警員利用信用卡過數並拘捕司機。

控方表示,雖未能證明被告當日有收取78元, 但在拘捕日前,曾有警員「放蛇」入Uber做司機,清楚付費方式;辯方認為這是案發前的事,不應成為呈堂證供,裁判官最後裁定此證據不可呈堂。【案件編號:KCCC27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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