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網時代身份羅生門(馮文)
現時工商機構都採用電腦處理資訊,如何界定員工和機構在資訊運用上的雙互權益,理應是我們所關心的。最原始的說法是,既然員工受薪在機構上班,而資訊系統屬於公司的資產,當中儲存和處理的資訊當然全屬公司機構所有。
可是,隨着資訊應用的社會關係日趨複雜,這樣的簡單回應並不能應對所有情況。例如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的普及,員工自攜電腦上班,這在技術型的初創公司很普遍。就算是一般工作類別,亦常見員工自備手機處理工作。另一情況是,員工採用外設賬號(例如Gmail、QQ等),名稱上是個人但實際上作公事用途。
在網上讀到的一個例子(下述名稱全屬虛構):員工John Chan於ABC公司為工作之便,開設[email protected]作公事使用;數年後,John Chan離開公司,要求關掉這賬號,但公司不允,聲稱當中儲存的資訊及往來的客戶皆屬公司資產。資訊系統的擁有權(Gmail是屬於Google的)看來並非斷定資訊權益的唯一依據。
至於自攜電腦器材的普及,亦令我們更難界定資訊系統整體的擁有權誰屬。單純以資訊系統的產權,不一定能夠闡明個人與機構之間的資訊權益。
這裏,我提出一個見解,希望能化解這類爭端。在資訊產生的過程中,不論資訊系統誰屬(當然假設合法使用),我認為勞資關係是斷定資訊擁有權的依據,如果僱員在受薪的情況下,製作出來的資訊當屬其受僱的機構。然而賬戶擁有權則不同,因為賬戶每每包含個人特徵。
若然賬戶並不包含個人特徵,如上述例子假設為[email protected],則公司當然全權使用。但是像[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這樣的賬戶,當中涉及員工的個人身份,我認為在員工離開後,公司有義務把這個賬戶關閉。若然繼續維持已離職員工的電郵,別人發郵誤以為該員工依然在任,甚至以離職員工的戶口回郵,這都對離職員工的身份價值造成傷害。
保留員工電郵通常只是為免資訊流失,較體面的方法是停用離職員工的電郵戶口,同時建立退回郵件的機制,讓人知道該員工已離任,並告知替代人的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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