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 港法律要與時並進(黃錦輝 )
「共享經濟」(Shared Economy)的概念早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在歐美面世,它的出現是基於資源擁有者手上的資源過剩,主要的運作模式是擁有者可以把剩餘資源公開,與同好者分享,擁有者在過程中亦可收費。所以,「共享經濟」是一套一舉兩得的商業模式,使資源擁有者既可減少資源浪費,也可圖利。
早期較普遍的「共享經濟」例子包括,方便上班一族的「共乘」(carpooling),這模式牽涉到三兩位車主的協作,每人每天輪流開車上班,不開車者當天做乘客,這做法減輕每人的負擔及節省能源。又例如,經常每年某時段在同一地方度假的志同道合者,他們可透過中介房地產公司,以「分時度假」(timesharing)形式共同擁有一間度假屋,在大家事先安排的分享時段下,各共享屋主可輪流入住,各取所需。多年來「共乘」及「分時度假」行之有效,今天依然在歐美各地應用。
近年社交媒體在全球興起,數碼化「共享經濟」商務便應運而生。數碼平台的操作更靈活,商務模式可更創新,為用戶帶來更多方便,為業者帶來更多商機。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推動「共享交通」的Uber(優步)、「共享旅遊住宿」的Airbnb、「共享財務」的「社交借貸」(Peer-to-peer Lending)等,都是當今炙手可熱的「共享經濟」中介服務平台。這些平台提供「客對客」(C2C)服務,並建基於資源供求的簡單原理,目的是為資源需求者及剩餘資源提供者進行配對,一旦配對成功,中介服務提供商便從中收費獲利。
可是,這類平台在香港發展不太順利。數碼「共享經濟」商務模式所引發的「新常態」,對香港傳統市場規律帶來新衝擊。
以Uber為例,它鼓勵私家車車主利用自己空餘時間,提供應召汽車接客服務,賺取「外快」,但此種運作模式下,參與的私家車車主沒有持有合法的士牌照,因此相關車主載客賺錢,變相是提供「白牌」服務,在香港是違法行為。若載客途中發生意外,該些車主擁有的私家車保險既無效亦違法。而Uber營運商十分聰明,已想出有效應變方法,要求司機及乘客間實名接觸,而乘客在線上支付費用(避免現金交易),刻意把收費搭乘服務掩飾為朋友私下的免費「順風車」,擺脫其商業意味,避過相關法律。雖然如此,Uber卻被的士持牌人衝擊,不斷地向政府舉報,質疑Uber的合法性,極力反對其公開應召接客。
數碼「共享經濟」讓特區政府進退兩難。一方面政府要遵循現有法律,例如在Uber案例中維護的士牌照持有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又要支持創新,鼓勵創業者推出嶄新「共享經濟」商務模式,即內地「互聯網+」行動計劃中所指的「新常態」。香港一直積極維持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上不應干預如Uber般的數碼「共享經濟」商業運作,但無奈現時的法律未能配合新發展,難免窒礙這類數碼商務在港發展的潛質。
經濟發展「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香港要推動創新及科技產業發展,政府必須盡快檢視現有的商務法例,作出有利創新創業的更新,讓本地的法律與時並進,維持香港在全球經濟的競爭力。
更多黃錦輝文章:
支持EJ Tech
如欲投稿、報料,發布新聞稿或採訪通知,按這裏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