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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P2P監管細則出台

By on December 29, 2015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中國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昨天出台,重申P2P為「信息中介」,歸屬民間借貸範疇,並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禁止12項行為。

《辦法》分為8章,共47條內容,明確P2P由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度監管,工信部、公安部、國信辦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P2P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

禁12項行為

《辦法》第10條列出P2P機構明令禁止的12項行為,分別為不得利用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可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禁止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不得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允許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混合、綑綁、代理,除非有關監管規定允許;禁止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不得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不可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禁止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禁止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與《辦法》同時發布的配套文件中稱,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11月底止,全國正常營運的P2P機構有2612家,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人民幣,問題平台數量1000多家,約佔總數30%。《辦法》設有18個月過渡期,由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淨化市場,向公眾徵求意見截至明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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