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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判罰款

By on July 18, 2018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Uber認為,對相關司機的裁決,將成為香港邁向智慧城市的絆腳石。(路透資料圖片)

Uber認為,對相關司機的裁決,將成為香港邁向智慧城市的絆腳石。(路透資料圖片)

28名Uber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裁判官表示,載客取酬前必須獲得運輸署批出的許可證,而被告明顯是為了收酬而載客,但強調公共政策必須顧及科技發展,希望政府可以修正盡快採取補救措施。

Uber發表聲明,對裁決感到失望,指裁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更是香港邁向成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Uber又指出,該公司服務全球數百萬人,亞洲及世界各地百多個城市的政府已對汽車共乘作出回應並優化機制,立法規管,讓汽車共乘業得以蓬勃發展。早前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對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提出的規管建議,以及香港中文大學對點對點交通服務選擇之意見調查,亦顯示出香港人對汽車共乘的強烈需求。

各須繳3800至4500元

警方去年初至6月,針對Uber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進行22次臥底行動,期間有3名市民就6次Uber乘車經驗向警方投訴,事後拘捕多個Uber司機,涉及28名被告,年齡介乎22歲至60歲。

裁判官杜浩成裁決時指出,涉案被告與乘客互不認識,明顯被告是收酬載客,而被告亦向乘客表明需要收費,故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一刻,已觸犯非法載客取酬罪,判28人罪成,其中有3名被告因過往有交通或醉駕紀錄而罰款4000至4500元,另外25名被告全部罰款3800元,須兩日內繳交罰款。

裁判官又提到,政府政策應配合科技發展,希望相關部門盡快作出補救措施,解決點對點乘車服務衍生的問題。

運輸署表示,對使用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用新科技時必須合法,署方會暫時吊銷該些登記車輛的牌照,並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吊銷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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