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數據權意義重大 (車品覺)
一年前正值疫情,收到深圳市政數局的邀請作為「數據權」研討會專家之一,當時已經洞悉這條條例對深圳極具重大意義。最近《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下稱《條例》)獲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的內容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生產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法案。
其中數據確權問題一直備受爭議,正方觀點認為數據是在用戶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數據的主人理應是用戶本人,而不是企業;反方覺得數據並非用戶單獨的行為所產生,而是因為服務商提供服務而引致數據的產生。基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所有數據權的問題上,理應由企業和用戶協商解決。
在2018年,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首宗關於數據確權判例,原告淘寶公司在其平台所收集的用戶瀏覽、搜索、收藏、交易等行為數據的基礎上,而為淘寶所開發的網店運營分析系統。
被告B公司以提供遠程登錄的方式,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並從中獲取利益。判詞中法官強調涉案數據產品是淘寶公司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是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而成,確認了「企業對其投入大量智力勞動成果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具有財產性權益」,因此淘寶公司對其數據享有經營及財產權益。
由此可見,界定數據確權的目的不僅是確保數據的來源有依據,還可以對數據輸送出去的價值進行確認,也可以使數據分發、獲取和使用的邊界更清晰,更有利於數據資源在企業中進行流轉。
《條例》確立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人格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查閱、複製等權益;同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
筆者認為僅有在數據權益清晰釐定的情況下,數字經濟才可以得到健康發展。香港作為深圳的鄰居,應該思索如何配合得宜,也可能會成為一個新的機遇。
(編者按:車品覺著作《覺悟.大數據》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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