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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界憂管有器材誤墮法網 (賴灼東 / 香港互聯網協會黃浩華)

By on July 29, 2022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StartupBeat創科鬥室

法改會電腦網絡小組委員會上周發表諮詢文件,提倡就五大電腦網絡範疇立法,例如駭入他人伺服器、蓄意截取數據、破壞電腦系統等,若干犯「加重罪行」可囚終身。今次請來電腦安全及事故應變專家賴灼東,以及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分享業界人士看法,並探討公眾誤墮法網的風險。

主持:(陳)陳偉健 《信報》科技記者
嘉賓:(賴)賴灼東 電腦安全及事故應變專家
          (黃)黃浩華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

陳: 資訊科技業界怎看是次電腦網絡罪行立法?

賴: 諮詢文件提及五大網罪範圍中,資訊保安界對第五項「蓄意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最擔憂。因大多數從業員工作期間均須接觸或管有相關工具,以本人工作主要負責電腦病毒分析為例,需要儲存不同電腦病毒。

黃浩華(左)指出,訂立電腦網絡罪後跨國執法有難度,立法反而把壓力加在升斗市民身上;旁為賴灼東。(陳偉健攝)

黃浩華(左)指出,訂立電腦網絡罪後跨國執法有難度,立法反而把壓力加在升斗市民身上;旁為賴灼東。(陳偉健攝)

就像家裏的生果刀,一般情況下不會視為犯罪工具,如條例僅針對「管有工具」,而不衡量有否網攻意圖,即使屆時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制度,法例亦可能遭執法人員濫用。

陳: 教學、研究或開發防毒軟件均可免責,範圍是否足夠?發牌是否可行方法?

賴: 部分本地及海外的網絡安全組織,主動定期掃描互聯網上有否安全漏洞,再向企業或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HKCERT)滙報。又有HackerOne等「獎金獵人」,專為企業尋找資安漏洞,以賺取獎金,惟此類工作大多未獲企業授權。

法改會電腦網絡小組委員會提倡,本港就5個電腦網絡範疇立法,升斗市民隨時誤墮法網。(路透資料圖片)

法改會電腦網絡小組委員會提倡,本港就5個電腦網絡範疇立法,升斗市民隨時誤墮法網。(路透資料圖片)

公開取覽存灰色地帶

我認為應收窄條例對電腦罪案的定義,盡可能減少誤判,而「管有犯罪器材或數據」一項須與其餘4項罪行連結,證明有非法意圖才屬犯法。否則國外資訊安全組織,或因擔心觸及「紅線」而減少向本港提供網攻最新情報,反而增加本港網絡安全風險。同時,免責制度也無法照顧一些學生或業餘人士,於課餘、公餘時間下載開源工具等行為。

黃: 過往曾有本港市民因向本地航空公司滙報安全漏洞後,反遭告上法庭而判守行為。當時這位市民並非資訊安全從業員,僅以瀏覽器進入網頁連結而發現問題,試問應如何向普通市民發牌?要避免無辜市民被控,更理想做法應判斷有否犯罪意圖,設立更嚴謹的犯法定義。否則新法律生效後,不論專業人士或普通市民,相信均對上述行為存有戒心,產生寒蟬效應,不利本港創科健康發展。

新法律應設立更嚴謹的犯法定義,否則會產生寒蟬效應,不利本港創科健康發展。(Freepik網上圖片)

新法律應設立更嚴謹的犯法定義,否則會產生寒蟬效應,不利本港創科健康發展。(Freepik網上圖片)

陳: 創科業界研發產品時,不時使用大數據、下載他人資料,日後會否擔心觸犯法例?

黃: 在網絡世界存取不設保安的網址或路徑會否犯法,向來屬於灰色地帶。以近年不少傳媒涉足的數據新聞為例,期間如須下載其他機構的商業或地產數據,又會否因版權問題,觸犯建議提及的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行,從而影響公眾知情權?

過往Linkedin曾於美國控告hiQ Labs以網絡爬蟲方式,抓取其平台的公開資料。惟當地法院判決其數據屬公開性質,應是知識產權問題而非電腦罪行。今次法改委明顯未從外國案例汲取經驗,界定何謂非法取覽等行為。

怕嚇走投資者及人才

賴灼東(左)質疑,港府欠缺專業知識,向網絡業界人士發牌;旁為黃浩華。(陳偉健攝)

賴灼東(左)質疑,港府欠缺專業知識,向網絡業界人士發牌;旁為黃浩華。(陳偉健攝)

陳: 新法例可否保護本地企業及市民?長遠又對本港有何影響?

賴: 像勒索軟件、大規模入侵等事件,背後黑客大多身處海外,如果缺乏跨境合作機制,立法後亦難以把黑客拘捕。過去有外國執法機構聯同互聯網供應商及科企,成功追蹤並搗破REvil等黑客集團。要保護本港市民及企業,政府理應加強相關技術基建及協調工作,而非單純擴闊條例規管範圍。

而且,建議的電腦網絡罪行,有部分條文過於簡單,「管有犯罪器材或數據」一項極具爭議性。有關方面能否考慮暫緩執行此項?畢竟要推動資訊科技發展,必須創造一個可互相分享及交流的環境。

若條例令業界擔心誤墮法網,不僅窒礙本地創科發展,也可能減少外國來港投資,甚或引發人才流失。諮詢期僅3個月時間不足,冀港府進一步聆聽業界及公眾意見。

註:以上嘉賓訪問均屬個人意見,與本報立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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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訂電腦網絡罪 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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