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車cam藝人出軌片外洩 私隱署稱或違法 (紀曉風)
歌手許志安和藝人黃心穎的士車廂親熱短片,昨經媒體發布後成為熱話,許昨晚開記者會灑淚公開向妻子鄭秀文道歉認錯。事件不止僅是一則涉及道德的娛樂新聞,亦引起關注的士車廂裝「車cam」(攝錄機)及私隱問題。個人私隱專員公署昨回應,如的士車廂安裝攝錄機用於收集資料以外用途,乃侵犯乘客個人私隱,屬違法,若有人認為因此受侵犯並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申索彌補損失。
本港的士業界2016年時,因服務質素受批評,自發推行試驗計劃,在車廂內安裝攝錄機,目的原是作為司機和乘客間發生糾紛的證據,當時運房局已提醒業界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運輸署至今仍在草擬有關指引,擬要求裝置不可以錄音,否則嚴重侵犯私隱;惟指引未公布已發生上述偷拍的事件,並提供予媒體發布。
攝錄須告知乘客
個人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有別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車廂安裝攝錄裝置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若攝得的影像可能用作辨識個別人士,司機或的士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須遵守《私隱條例》規定及其6項資料保障原則,包括確保收集資料(如作為車廂保安)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如旨在防止罪案發生,應先考慮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應以合法和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同時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攝錄功能,例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告示。
公署又指由2017年至今,曾接獲16宗與的士攝錄相關的查詢,任何人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公署投訴,公署會按既定政策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若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及防止違規情況,若不遵從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2年。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
譚文豪倡儲存咪錶內
的士服務質素委員會成員、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認為,按運輸署正草擬的指引,的士司機如安裝攝錄機,須在當眼處貼出標誌及提醒乘客,拍到的影像或聲音由司機保存,但假如司機公開影片,指引也無法律效力規管;譚建議儲存影片的裝置應設於咪錶內,因自行拆開咪錶屬違法行為,可避免司機取用片段,而影片格式也應加密至只有官方部門才能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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