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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案司機表證成立押後判

By on December 3, 2016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電召車服務程式Uber的7名司機,去年8月遭警方「放蛇」拘捕,其後各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當中2名司機早前認罪,各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2個月。

質疑保險不包載客取酬

同案另外5名司機不認罪,案件分成5案處理,其中1名被告梁愷信(34歲),周五(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明年2月27日,與其餘司機的案件一同結案陳詞。

控方指出,兩名「放蛇」警員去年8月12日在旺角用Uber召車,其後登上被告車輛前往又一村,到埗後程式顯示車資73元,警員於是拘捕被告;控方又透露,警方曾派員登記成為Uber司機,並要求將有關證供呈堂,但被裁判官拒絕。

至於第三者保險方面,控辯雙方均同意,被告有向中國太平公司購買汽車第三保,惟控方質疑並非一份有效的第三保,皆因保障範圍並不包括載客取酬。

【案件編號:KCCC2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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